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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
来源:路恒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6
浏览量:416

雇员受害赔偿案件归责原则

案情:

已至退休年龄的生前长期在某交运集团下属的物业公司上班,从事勤杂工作。2014年3月20日,宋某在为单位修理房屋时,不幸从楼上坠落,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与单位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宋某亲属遂将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庭审:

庭审时,就宋某单位是否应当对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案宋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坠亡,单位不存在过错,雇员受害赔偿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死者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单位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单位应对死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本案系典型的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员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中受到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而引起的纠纷。本案的分歧实际上主要是归责原则的适用,即本案宋某单位(雇主)是否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司法解释事实上明确了,雇员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劳务受到损害的,雇主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雇主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也就是说,雇员在诉讼过程中只要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因劳务受到损害)、以及损害后果,而无需证明雇主是否存在过错。虽然《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不容回避的是《侵权责任法》第35条仅适用雇员、雇主均为自然人的情形,并不必然适用自然人雇员与法人雇主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本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规定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才有利于体现民法的公平正义原则 。

(案例提供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务追索、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法律顾问等,法服专线:1385194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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