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8月底,被告一将自己承接的某酒店项目的内装修工程分包给原告。接手工程后,原告立即组织力量施工,并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2010年12月28日,经原告与两被告确认,工程决算总金额为8802583.25元。截至诉前,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145万元工程款未有支付。不得已,原告遂依法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
庭审现场:
庭审时,原被告就所欠工程款应否偿还展开。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全部工程款;被告认为,所欠工程款已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判决结果:
最终,被告被迫同意分期支付原告工程款150余万元。
律师观点: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有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且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给付5万元工程款,进一步证明原告催要欠款、被告认可欠款的事实。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所以,被告诉讼时效的辩解没有法律依据,同意和解属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