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恒飞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来源:路恒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5
浏览量:835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6日,原告易某与被告赖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125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本金,而是继续使用借款,正常付息至2015年7月。此后,被告就以资金周转困难为名,不再支付利息,也不归还借款本金。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始终无果。2017年6月3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庭审现场:

庭审时,原、被告就本案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展开激烈辩论。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本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期限,原告没有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起诉,原告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案中原告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间为2015年7月,所以原告在2017年6月30日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借款125万元及利息。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按照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应该是在被告拒绝支付利息之日起即2015年7月起,截止诉前原告起诉没有超过两年时效。庭审中,被告主张从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作为本案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很显然这样的说法站不住脚。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合同的期限应以双方实际的履行期限为准。如果本案合同到期双方没有继续履行,那么诉讼时效从2013年5月16日计算没有问题,但是本案借款合同到期后,双方以口头约定及行为习惯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被告按期支付利息,原告正常收取利息,直至被告以拒付利息的方式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此时合同才停止履行。所以,本案借款合同实际履行期限应为2015年7月,而非2013年5月16日,很显然原告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



以上内容由路恒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路恒飞律师咨询。
路恒飞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594好评数2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9号正太中心1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路恒飞
  • 执业律所: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63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泰山路159号正太中心1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