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恒飞律师亲办案例
历时四年,最高法提审终改判,融鼎维权民企见实效
来源:路恒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8-10
浏览量:595

七月的盛夏古城南京骄阳似火,酷暑难耐。适时的小雨给南京带来微微的一丝凉意,而恰在此时,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也传来了好消息---------该所严国亚律师和路恒飞律师共同代理的再审案件被最高法院成功改判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江苏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某水利公司”)南通市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处承接了某滨海园区围垦南区吹填土三期工程,工程价款暂定为27600000(该价为总额包干,最终结算价按单位11.5元/m3及审计吹填土工作量计)。工程竣工验收后,某工程公司未能结清工程款。2015年4月,某水利公司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工程公司、中交某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某航务公司”)、江苏省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某管委会”)、南通某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以下简称“某控股公司”)支付余欠工程款4930000元及利息以及诉讼费用

一审、二审审理情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的工程量由某控股公司委托某市审计局对案涉工程进行审计在诉讼过程中,因某市审计局的审计结论已经出来,故某水利公司请求给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可以请求合同相对人给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但一审法院同时以审计报告详细数据为由认定审计报告所确认的工程量不应作为本案中的结算依据,遂以双方审核单中确认的工程量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判决某工程公司支付余欠工程款某航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控股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水利公司、某工程公司某航务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然2015年3月20日,双方在《结算审核书》中签字确认案涉工程金额为27154826元,但此后于2015年4月33日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鉴于审计局正式的审计还未出来,目前双方的结算结果依据的是审计中间结果,最终以正式的审计报告为准来作调整”,该约定与当事人在《工程项目施工合作协议书》中“最终工程量以审计为准”的约定相一致,故某市审计局的审计报告载明的工程量应当作为案涉工程款的计价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水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再审情况

某水利公司在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内心极度崩溃,心想工程全是自己做的,做完了钱却要不回来,万念俱灰之下,50多岁的汉子竟几次起了轻生的念头。经过家人的一再劝阻和律师的耐心劝慰,他终于鼓起了再次活下去的勇气!于是,他继续委托严国亚和路恒飞两位律师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接受委托后,两位律师一刻也不敢懈怠,认真研读一审、二审判决书,仔细查阅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反复回忆一审、二审的庭审情况。经过深入分析和多次探讨两位律师终于发现了二审判决中的严重不当之处,在案件再审听证程序中,及时指出了二审判决存在的问题。首先,生活常识告诉我们,作为审计报告不可能凭空而来,一定是由若干明细构成的,没有明细就不可能有审计报告,为了查明案情请求最高法院依法调取核实审计报告的相关明细。其次,指出二审判决在工程量的计算方法方面存在的明显错误。从二审法院判决书来看,二审认定案涉工程价款为(2230145十5595十1662.7)X11.5二25730131.05(元)。这其中的2230145、5595和1662.7分别对应的是审计报告中载明的吹填土方2230145方、围堰长度5595米、道路长度1662.7米,值得注意的是除土方2230145方之外,其他的5595米、1662.7米均是指长度,换算成方应该还要乘以宽度和高度。所以,二审法院直接把围堰和道路长度当作工程款的计量依据方数来计算,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计算过程明显错误,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最终,代理律师的意见受到了最高院再审合议庭法官的重视,随后最高法院发函要求某市审计局出具相关说明。不久,某市审计局向最高法院出具了书面的函件及材料,明确解释了围堰和道路为何采取长度计量,原因在于引用了竣工验收证书描述的内容。而审计计取工程费用时,围堰采取立方计量即编织袋围堰32215.4m3,堆土围堰86251m3,l两者合计118466.4m3,而道路按照平方计量即9976.2㎡。经过听证,201812月19最高院作出民事裁定,决定由最高院提审本案。裁定提审,案件获得转机,取得了再审的初步胜利。为了顺利实现再审请求,两位律师再次组织分析、推敲全部证据和法律依据,对高院再审庭审可能会出现的情况进行了综合预判,做好了充分的准备。2019565月7日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经庭审双方举证、质证及庭审辩论,最终两位代理律师提出的再审理由获得了高院的支持。再审判决认定再审请求成立,遂依法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和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支持某水利公司再审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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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路恒飞
  • 执业律所:
    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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