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恒飞律师亲办案例
独资企业转让后投资人的责任承担
来源:路恒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3
浏览量:631

基本案情:

被告黄某,系个人独资企业南京某网络服务部的投资人。2016年3月19日,黄某与原告南京市秦淮区某百货超市店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约定黄某承租原告名下的位于南京市秦淮区白下路某处房屋,租期为2016年3月19日至2019年7月31日,租金为每年50万元,房租一年一付,先付后租。合同同时约定,到期一方提出不续租需要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一方擅自违约需要赔偿对方违约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房屋交付给被告使用,被告也正常付租至2017年7月底。后因被告不能正常付租,遂引发诉争。

庭审现场:

庭审中,被告认为,2016年3月19日自己是代表南京某网络服务部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南京某网络服务部的投资人已经于2016年8月8日变更为郑某,故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律责任应由承租人和投资人承担,与被告无关;原告认为,南京某网络服务部作为独资企业,被告作为投资人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转让网吧的经营权,依法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黄某给付原告租金及其它合理费用合计5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

律师观点:

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路恒飞律师认为,本案处理的关键有两点:一是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否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是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企业转让后,是否仍应对企业的原来债务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据此,我们认为,被告黄某在企业转让前对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没有问题。那么,在企业转让后,黄某是否仍应对企业的原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被告黄某作为独资企业南京某网络服务部的投资人,在将企业转让给他人的时候,没有征得作为债权人的原告的同意,因此其转让行为不能对抗原告,被告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所以,法院的判决是合法有据的,笔者完全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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